【頒布單位】 林業部
【頒布日期】 19920301
【實施日期】 19920301
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 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 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 );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 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 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 研、教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 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章名】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 育,可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 野生動物的意識。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 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 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名錄提供依據。
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 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 會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 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 所和生存條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國家 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由其采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 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 定辦理。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 危害,應當采取防范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 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 實并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章名】 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 獵捕證:
(一)為進行野生動物科學考察、資源調查,必須獵捕的;
(二)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從野外獲取種源的;
(三)為承擔省級以上科學研究項目或者國家醫藥生產任務,必須從 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四)為宣傳、普及野生動物知識或者教學、展覽的需要,必須從野 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五)因國事活動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
(六)為調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和結構,經科學論證必 須獵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第十二條 申請特許獵捕證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和 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 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三)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 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 署的意見,向獵捕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 請特許獵捕證。
動物園需要申請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在向國務院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前,須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需 要申請捕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在向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前,須經同級政府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負責核發特許獵捕證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 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特許獵捕證:
(一)申請獵捕者有條件以合法的非獵捕方式獲得國家重點保護野生 動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所需目的的;
(二)獵捕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申請使用的獵捕工具、方法 以及獵捕時間、地點不當的;
(三)根據野生動物資源現狀不宜捕捉、獵捕的。
第十四條 取得特許獵捕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 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防止誤傷野生動物或 者破壞其生存環境。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在十日內向獵捕地的縣級人民 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獵捕國家重點 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獵捕的機關報告 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五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持有狩獵證,并按 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狩獵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印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核發。
狩獵證每年驗證一次。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 據本行政區域內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現狀,確定狩獵動物種類 ,并實行年度獵捕量限額管理。狩獵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由縣級 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護資源、永續利用的原則提出,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 織狩獵者有計劃地開展狩獵活動。
在適合狩獵的區域建立固定狩獵場所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 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 火攻、煙熏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獵工具和方法狩獵。
第十九條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 科學研究,涉及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 一安排;涉及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 、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必須向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 審核后,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狩獵,必須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 門批準的對外國人開放的狩獵場所內進行,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
【章名】 第四章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
第二十二條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馴養繁殖 許可證。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 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級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發國 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動物園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 動物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 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印制。
第二十三條 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 養繁殖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將其放生于野外的 ,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 論證后,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 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從國外引進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經國務院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核準,可以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從國外引進的其他野生 動物,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視為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章名】 第五章 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收購馴養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 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 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登記注冊。
依照前款規定經核準登記的單位,不得收購未經批準出售的國家重點 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第二十六條 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經核準登記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 人,必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 位核定的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指標內,從事經營利用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 其產品。
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 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準登記的單位 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 督管理;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 ,應當憑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 動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以及進出口中 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進出口 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 核,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屬于貿易性進出口活動 的,必須由具有有關商品進出口權的單位承擔。
動物園因交換動物需要進出口前款所稱野生動物的,國務院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前或者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前,應當經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舉辦出國展覽等活動的經濟收 益,主要用于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章名】 第六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野生動物資源調查、保護管理、宣傳教育、開發利用方面有 突出貢獻的;
(二)嚴格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成績顯著的;
(三)拯救、保護和馴養繁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發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有功的;
(五)在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中有重要貢獻的;
(六)在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應用推廣科研成果 中取得顯著效益的;
(七)在基層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績的 ;
(八)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三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 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 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 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 獵獲物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 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 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 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獲物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 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相當于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 的標準執行。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 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 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 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 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 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依照《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標準 執行。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野生 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五萬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
第三十九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 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 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沒收野生動 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四十條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 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阻礙野生動物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偷竊、哄搶或者故意損壞野生動物保護儀器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偷竊、哄搶、搶奪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
(四)未經批準獵捕少量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 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 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四十四條 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沒收的實物,按照國務院林業行 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章名】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